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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利用“文化公益”旗號的金融犯罪層出不窮,以某地方分支機構名義對外開展活動,實則是暗地經營非文化公益行為,誘導不明真相的群眾進行投資,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案例詳情
2014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化名)在取得河南省某歷史文化基金會理事長趙某甲(化名,另案處理)同意后,在羅山縣設立河南省某歷史文化基金會信陽聯絡處,組織吸收公眾存款。趙某甲派遣趙某乙(化名,另案處理)和魏某某(化名,另案處理)指導工作,基金會以2分的利息每月結算返還給被告人董某某。至2015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共吸收公眾存款210余萬元。
2015年8月,因趙某甲、趙某乙、魏某某無法結算從羅山吸收的存款利息,董某某停止向其轉移吸收的存款。但為維持局面不致崩盤,董某某繼續以基金會的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用于支付到期的利息。至2020年5月,董某某單獨共吸收公眾存款500余萬元。董某某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按照累積資金共計720余萬元。
案件處理
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或單獨以河南省某歷史文化基金會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刑,并處罰金;責令被告人董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集資參與人相應經濟損失。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打著“文化公益”為幌子,實則暗地經營非公益行為,面向不特定群體非法集資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在羅山縣設立河南省某歷史文化基金會信陽聯絡處,以“存錢利息高、基金會可靠、網上可以查得到”為噱頭,精心設計騙局,向不特定群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結果給參與人造成財產損失。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風險意識,切莫輕信公益基金承諾投資回報,牢記凡以公益之名投資返利行集資之實必為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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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羅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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